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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有车是否可用于做担保

时间:2026.06.0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862人
律师解析:
1.担保人可用车作担保,法律上属动产质押抵押
2.质押需把车交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可优先用该车受偿。
3.抵押不用交车,担保人能继续用,但要办登记。债务人不履约,债权人也可优先受偿,且未经同意,担保人不能随意转让。
4.担保的车产权要清晰,无权利瑕疵,不然会影响担保效力。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作为担保人,提出以自己的车为该笔借款做担保。小胡与小李就车辆担保方式产生分歧,小胡希望采用抵押方式,自己继续使用车辆;小李则要求质押,让自己占有车辆。后来还发现车辆曾有过产权纠纷,虽已解决但小李担心存在权利瑕疵影响担保效力。

案情分析:

1、在法律上,车辆作为担保有动产质押和抵押两种方式。若采用质押,小胡需将车辆交付给小李占有,在小朱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小李有权就该车辆优先受偿。
2、若采用抵押,车辆无需交付,小胡可继续使用,但要办理抵押登记。登记后,小朱不履行债务时,小李也可就车辆优先受偿,且未经小李同意,小胡不得随意转让车辆。同时,用于担保的车辆应产权清晰无权利瑕疵,否则可能影响担保效力,所以需进一步确认该车辆是否真不存在权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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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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