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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诈骗中担保人的行为该如何认定

时间:2026.06.0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88人
律师解析:
1.借款诈骗中认定担保人行为,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若担保人不知情且无过错,因借款人诈骗致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无效,担保人通常不担责。
2.若担保人明知诈骗仍担保,可能成诈骗共犯,担刑事责任;即便不成共犯,因主观有过错,要担民事赔偿责任。
3.若担保人受借款人欺诈提供担保,可依法撤销担保合同,撤销后不担责。

案情回顾:

小朱向小李借款,并找来小胡作担保。后来发现小朱借款时实施了诈骗行为。小胡称自己对小朱的诈骗行为并不知情,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小李认为小胡作为担保人,应承担担保义务。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若小胡确实不知情且无过错,由于主合同(借款合同)因小朱诈骗而无效,担保合同也可能随之无效,那么小胡一般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2、若小胡明知小朱实施诈骗仍提供担保,其行为可能构成诈骗共犯,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即便不构成共犯,因其主观有过错,需承担一定民事赔偿责任
3、若小胡是受小朱欺诈而提供担保,小胡可依法行使撤销权,撤销担保合同,撤销后小胡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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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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