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若
违约金比损失高很多,
当事人能让法院或
仲裁机构适当降低。
2.法院或仲裁机构算违约金时,以实际损失为基础,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和预期利益等,遵循公平和诚信原则衡量。
3.实际损失含直接损失和
可得利益损失。前者是现有财产减少,后者是合同履行可获利益。
4.若违约方恶意违约,降幅小;双方都有错,按过错判断。调整后的违约金要和实际损失差不多。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
签订合同,约定若一方违约需支付违约金50万元。后小朱违约,小李要求小朱支付违约金。小朱认为
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适当减少。经查明,小李因小朱违约遭受的直接损失为10万元,可得利益损失为5万元。小朱违约存在一定过错,但并非恶意违约,双方在合同履行中也都有一些小失误。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当违约金显著高于损失时,当事人可请求法院适当减少。本案中,约定的50万元违约金与小李实际损失15万元相比显著过高,小朱有权请求调整。
2、法院衡量时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按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判断。因小朱并非恶意违约,且双方对违约均有过错,法院会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综合判断,最终调整后的违约金应与小李的实际损失大体相当,以体现公平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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