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欺诈撤销权行使的三个月除斥期间,针对
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示或用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情形,从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且知晓对方欺诈使自己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时起算。
2.受
胁迫者自胁迫行为终止日起一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3.重大误解当事人自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4.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案情回顾:小朱受小胡欺诈与其签订了一份合同。小朱在知晓被欺诈后,起初想行使撤销权,但后来又以自己继续
履行合同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小朱在知道撤销事由且知道小胡欺诈手段后,过了三个月才又想撤销合同,小胡则认为小朱已无撤销权,双方为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欺诈撤销权行使的三个月除斥期间,适用于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情况,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且知道对方以欺诈手段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小朱以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且自知道欺诈事由起已过三个月,其撤销权消灭。
2、若小朱受胁迫、存在重大误解或自合同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撤销权也会消灭。但本案主要争议点在于小朱放弃撤销权后超过三个月除斥期间行使撤销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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