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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相互抵销的条件是什么

时间:2026.06.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30人
律师解析:
1.双方互有债权债务,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是抵销的基础。
2.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金钱或种类物之债一般可抵销,不同时协商一致也能抵销。
3.主动债权已到清偿期,债权人能主张抵销,债务人原则上不能用未到期债务抵销对方到期债务。
4.法律规定或约定不能抵销的除外,像故意侵权、特定人身性质的债务不能抵销。满足条件行使抵销权,通知对方即生效。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互负债务,小朱欠小李5万元借款,小李则因购买小朱的货物需支付5万元货款。小朱认为双方债务可抵销,而小李以其欠小朱的货款未届清偿期为由,不同意抵销。双方就债务能否抵销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小朱对小李有借款债务的同时,小李对小朱有货款债务,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满足抵销的第一个条件。
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均为金钱,种类、品质相同,符合抵销的第二个条件。
3、小朱的借款债务已届清偿期,但小李的货款债务未届清偿期,小朱主张抵销,而债务人小李原则上不能以自己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主动抵销对方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所以小李不同意抵销有一定法律依据。
4、本案不存在依法律规定或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情形。若小李的货款债务也届清偿期,小朱主张抵销,通知到达小李时抵销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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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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