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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属于法定优先受偿费用

时间:2026.06.09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209人
律师解析:
1.法定优先受偿费用是执行程序中,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的费用。
2.它包含几类:执行费用,像法院执行时的评估、拍卖、公告等合理费用;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有诉讼、管理财产等费用,共益债务如履行未完成合同产生的债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款,承包人可优先获得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
3.这些费用依法律规定,优先于普通债权。

案情回顾:

小朱公司因经营不善进入破产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产生了评估费、拍卖费等执行费用。同时,管理人请求小胡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产生了共益债务。此外,小丽作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对该建设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此时,小朱公司的普通债权人小静认为,应先偿还自己的债权,对法定优先受偿费用的优先受偿顺序提出异议。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执行费用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为实现执行目的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应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2、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在破产程序中有优先受偿的地位,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等,共益债务如本案中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履行未履行完毕合同产生的债务,优先于普通债权。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款,承包人有权就建设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也优先于普通债权。所以小静的异议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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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巍律师

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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