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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逃逸时可不可以要求扣押车辆

时间:2026.06.08 标签: 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 阅读:1326人
律师解析:
1.交通事故对方逃逸受害人可要求相关部门扣车。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与事故有关的车辆,这是查明真相的必要手段。
3.扣车要按法定程序进行,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手续。符合条件时,交管部门会开凭证扣车。
4.受害人应及时报警、配合调查,多提供线索,保障自身获赔权益。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发生交通事故,小李逃逸。小朱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要求,希望扣押小李逃逸车辆。交管部门经初步判断认为有必要扣押车辆来查明事故真相,但小李认为交管部门无权随意扣押其车辆,双方就此产生争议。小朱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线索。

案情分析:

1、在交通事故中一方逃逸,受害人小朱有权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要求,这是其合法权利。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扣押与事故有关的车辆,这是依法履行职责、查明事故真相的必要措施。不过,扣押车辆需遵循法定程序,要有明确法律依据和手续。若符合条件,交管部门会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对逃逸车辆予以扣留。小朱及时报警并配合调查,提供线索,有利于交管部门准确查明事故情况,保障其合法权益获得应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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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旭主任律师

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

韩旭律师,天津知名大律师王增强团队核心骨干,天津得安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都市报道》栏目合作律师、天津生活广播《法律与生活》栏目嘉宾律师、天津北方网《津云微视》频道合作律师。医事法学专业,擅长处理交通、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带领团队承办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上千件。在法医评残、医疗损害因果关系鉴定处理上具有专业见解和技巧。积累了丰富的人身损害赔偿处理经验,惠及数以千计的交通、医疗事故受害当事人。历经各种疑难、复杂案件的成功代理让很多当事人获得满意的赔偿。以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和高超的办案技巧为当事人提供了全面出色的法律服务。更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并始终坚定一个信念,当事人的委托无小事,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自己的专业、真诚,赢得众多客户的良好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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