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伙人先友好协商,一同核对账目与凭证,找出账务不清的地方并设法解决。
2.自行协商无果,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合伙账目,明确收支与资金走向,审计报告可作解决账务问题的依据。
3.审计后还有争议,按
合伙协议解决。有
仲裁条款的,将争议交仲裁机构。
4.
未约定仲裁,向有
管辖权的
法院起诉,由法院
清算账务,确定各方
权利义务。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合伙经营一家店铺。经营一段时间后,小朱发现店铺账务不清,怀疑小李和小胡有账目问题。三人首先进行了友好协商,试图共同核对账目,但未能达成一致。于是他们聘请了专业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出来后,小朱对结果仍有异议,认为审计未能完全反映真实情况,而小李和小胡则认可审计报告。三人合伙协议中未约定仲裁条款。
案情分析:1、合伙人在账务不清时先进行友好协商共同核对账目是合理的
处理方式,本案中三人进行了协商但未解决问题。
2、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是进一步处理账务不清问题的有效途径,其审计报告具有专业性和公信力可作为依据,但本案中小朱对审计结果有争议。
3、由于合伙协议未约定仲裁条款,小朱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法院对合伙期间账务进行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确定各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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