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发票作废后丢失,发现当日要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
2.
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销售方到主管税务机关办《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买方可凭发票记账联
复印件及《证明单》抵扣进项税额。
3.普通发票丢失,取得原单位盖章证明,经相关人员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无法取得证明,
当事人写详细情况获批后也可代用。
4.务必按税务机关要求操作,避免
税务风险。
案情回顾:小朱是一家公司的财务人员,在处理发票时不小心将已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公司内部就如何处理产生争议,有人认为按普通发票丢失处理即可,有人则觉得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流程操作。小朱不知如何是好,担心处理不当会带来税务风险。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发票作废后丢失,应在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方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所以本案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流程处理,而非普通发票流程。
2、若按普通发票丢失处理,应取得原开出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凭证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若确实无法取得证明,由当事人写出详细情况,经上述人员批准后代作原始凭证。但本案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适用此普通发票
处理方式。公司需严格按税务机关要求操作,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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