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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45万会被判几年

时间:2026.03.12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222人
律师解析: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金额达45万,按规定,生产者、销售者有掺杂掺假等行为,销售金额20万至50万的,处2年至7年有期徒刑,还会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2.法院量刑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有自首立功等情节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可能从轻处罚;有严重情节,量刑会偏重。

案情回顾:

小朱从事产品生产销售工作,在生产过程中,他在产品里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将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进行销售。经调查,其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了45万。小朱被依法起诉,在法庭上,控方认为应按销售金额对应的刑罚进行处罚,而小朱的辩护人则提出小朱有积极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依据法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小朱销售金额45万,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法院量刑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小朱若有积极悔罪表现、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等情形,可能会从轻处罚;若存在其他严重情节,量刑则可能偏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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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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