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有限责任公司设
董事会,成员三至十三人。
国有投资的公司董事会要有职工代表,其他可设。
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其产生办法由章程定。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五至十九人。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案情回顾:小胡和小丽分别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就董事长及副董事长产生办法产生争议。小胡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由
公司章程规定,而小丽则认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双方各执一词。
案情分析:1、对于有限责任公司,依据相关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其产生办法确实由公司章程规定。
2、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规定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且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所以两人争议焦点在于公司类型不同导致董事长及副董事长产生办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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