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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退股法律规定的情形是什么

时间:2026.02.03 标签: 公司经营 兼并收购 阅读:941人
律师解析:
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却不向股东分利。
公司进行合并、分立或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章程规定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上述情况下,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六十日内达不成协议,九十日内可向法院起诉

案情回顾:

小许是某公司股东,公司连续五年盈利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小许对此不满,在股东会对此进行决议时投了反对票,并要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然而,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小许与公司未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

案情分析:

1、根据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请求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小许的情况符合此规定。
2、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自该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小许在六十日内未达成协议,其有权在九十日内向法院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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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婷婷律师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朝阳区律协女工委委员,西城区广外街道社区法律顾问,北京多元调解发展促进会调解员。执业以来,办理案件数百起,诉讼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扎实,逻辑思维敏捷,擅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等,以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任与好评。 力争做一名有态度、有温度、有深度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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