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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缴的认缴股权转让该如何操作

时间:2026.01.16 标签: 公司经营 股权 阅读:1223人
律师解析:
1.未实缴认缴股权可转让,转让方和受让方先签股权转让协议,明确转让价格、未实缴出资承担等权利义务,协议要合法且体现双方真实意愿。
2.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若章程无特别规定,向非股东转让股权需过半数股东同意,股东三十日未答复视为同意。
3.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公司注销原股东出资证明,给新股东签发证明,修改章程和股东名册。
4.若受让人未履行出资义务,转让人可能担责,除非能证明受让人知晓未实缴。

案情回顾:

小朱和小胡是某公司股东,小朱认缴的股权尚未实缴。小朱欲将股权转让给股东以外的小丽,于是与小丽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了转让价格及由小丽承担未实缴出资。小胡认为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未经其明确同意,此转让行为无效。然而小朱称已书面通知小胡,且小胡超过三十日未答复应视为同意。转让完成后公司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后来小丽未履行出资义务,小朱面临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问题。

案情分析:

1、小朱与小丽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若内容体现双方真实意思且符合法律规定,则具有法律效力。小朱在向股东以外的小丽转让股权时,书面通知小胡满三十日未获答复,根据规定可视为小胡同意转让,所以小朱的转让程序合法。
2、公司进行股权变更登记,注销原股东小朱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小丽签发出资证明书并修改相关记载,符合法律要求。但如果小丽未履行出资义务,小朱若无法证明小丽知道股权未实缴情况,就可能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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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敏律师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

北京法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生学历,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部负责人,擅长企业商事诉讼/仲裁与谈判、常年法律顾问、知识产权诉讼等。曾在国内知名法律数据库公司工作,在建设工程、软件科技、餐饮、金融等行业均有丰富的企业法律服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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