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根据情节严(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
处罚: (一)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
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五十万元以上不
满二百五十万元的以及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