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
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如果想要进一步咨询的话,可以拨打咨询电话;或者携带相关资料到智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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