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列入其中,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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