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是指在
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离婚时不予分割,除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
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
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是指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一方婚前财产可分为以下4类: (1)个人所有的财产,如
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因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
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3)婚前财产的利息,包括
个人财产婚前利息。 (4)一方婚前以货币、
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