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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第69规定

  第四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调解书裁定再审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事人提出的调解违反自愿原则的事由不成立,且调解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二)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所主张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前款规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调解书需要继续执行的,自动恢复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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