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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管辖

仲裁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及其他各类案件的职权范围和具体分工。管辖可以按照不同标准作多种分类,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具体案件的诉讼管辖,并不能只根据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加以判断,而应将相关规则相结合,综合判断。地域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均不得违反级别管辖的规定。
2024-02-23 12:39:44 已帮助34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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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辖与仲裁管辖之比较
  一、管辖案件的范围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可见,法院管辖比仲裁管辖的范围要广泛。  二、法院与仲裁机构管辖权的获得方式不同  法院获得管辖权是依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合同纠纷下的法院管辖,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法院,但是对于所选择的法院也必须是在法定的几个法院之中进行选择。  仲裁管辖只能依据当事人的协议选择才能获得管辖权,否则仲裁机构不能主动获得管辖权,并且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一个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对于可供选择的仲裁机构没有法定的范围。  三、对于选择两个以上管辖时的处理方式不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根据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可见对于当事人选择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协议并不必然归于无效。(编辑:梁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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