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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拘留十五天

拘留期满的当天解除拘留。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拘留15日,从收拘当日到第16日期满,即第16日的上午解除拘留。《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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