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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的效力顺序法条

继承法规定遗嘱有下列几种: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五种,在遗嘱的效力顺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非经公证程序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其他形式的遗嘱也不得变更或者撤销公证遗嘱。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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