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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拘留停止执行情形

下列是行政拘留停止执行情形:  第二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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