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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拒绝传唤

根据法律规定与实务情形,律师认为,下列情形可以作为拒收的正当理由:


(一)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


(二)交付时不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三)道路、电梯、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基础生活设施不具备使用条件;


(四)建设单位变更商品房的户型、朝向、结构形式、空间尺寸未通知买受人;


(五)交付的时间迟延,达到买受人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六)竣工测绘的房屋面积差异达到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标准。


上述情形中,前三种是出卖人不能证明达到交付条件,后三种是出卖人根本性违约,而且这些事实都是不需要收房就可以证明的,这才是对抗出卖人交付的正当理由。


开发商修建商品房,必然就会涉及到交房这一环节,一般交房是向购房者交付房屋,无论是购买期房还是现房,其实都会需要交付。但开发商交付商品房,首先肯定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符合相应的条件,否则的话购房者是可以拒绝收房的,而由此造成的损失,自然也不应该由购房者来承担。




最新修订: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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