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建立劳动关系首先需要当事人双方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具体到劳动者身上,劳动者必须在法定的就业年龄范围之内始得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未达到就业年龄,或者超过法定就业年龄,均无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资格。那么,劳动者一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则劳动关系自动终止;此后,若继续用工,按劳务关系处理。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只是赋予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意味着劳动关系自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那一刻自动终止。
3、劳动关系是一种事实法律关系,即只要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双方之间即构成劳动关系,即使未签合同。所以《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只是说劳动合同终止。若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双方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构成的实质要件的,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
对于退休是不是必然终止劳动关系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定论,因为按照退休年龄的标准来说退休时劳动关系就终止了,而按照领取养老金的标准来说就比较难以判断,因为实务中很多达到退休年龄却不必然可以领取退休金。所以退休是否终止劳动关系要看具体地方有没有指导政策,如果您需要了解当地的政策指导,欢迎咨询律师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