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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如下: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条具体内容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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