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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担保与人担保谁优先

物担保与人担保谁优先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6 03:33:04 已帮助3968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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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物权法中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如何优先行使优先受偿权
  担保物权法中既有物担保,又有人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应先执行物报。因为这是债务人自己的财产,一般都是先执行物保。如果是其他人提供的物保,则可以选择根据《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物的担保,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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