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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连带责任

投资人连带责任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债权债务可以转移也可以因债务人的偿还行为而消失。但不管是债权债务的转移还是债权债务的消失都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
2024-02-22 12:20:48 已帮助258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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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投资的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应当可以用公司的资产进行投资活动,以获取更多的利润,但对其他企业投资不能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公司对其他企业投资也应当以其投资额为限,否则将加大公司的经营风险,损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有两种情形:


一是现行的立法规定,主要是企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的,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52条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为了将来的立法,为修改《合伙企业法》埋下伏笔。目前,我国《合伙企业法》不允许企业为合伙人。但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合伙企业法》应当借鉴英美国家的立法经验,允许企业作为合伙人。哪些公司将会被允许成为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或者成为普通合伙人要看合伙企业法的修订情况而定。新公司法在此处没有把话给说“死”,从而给《合伙企业法》将来设置法人合伙制度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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