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专题 > 婚姻家庭专题 > 子女抚养专题 >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管辖法院

.最髙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 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第十一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第十二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第十三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如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以上这些就能回答你提出的同居关系财产 子女抚养纠纷处理问题,请参考。
最新修订:2024-03-02
i

免责声明

以下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互联网相关知识与律师输出信息后梳理整合生成,文字可能源于人工智能模型,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请酌情参考。

查看更多
  •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