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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请工伤认定的程序

第二十一条(认定程序)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工伤认定时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工伤认定时限中止、恢复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与工伤认定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对上海市的工伤鉴定机构,可以到上海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进行审查,也或者到自己所在那个区来进行工伤鉴定,工伤鉴定完了,之后结果会在60日期做出工伤认定的相关决定,用人单位和企业就可以以此作为标准来进行相关的赔偿了。




最新修订: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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