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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户口注销户没户口本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江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第四十八条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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