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2、伪造、
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3、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
违法活动的; 4、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5、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法律依据: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条 [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案(
刑法第一百六十条)]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
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
立案追诉: (一) 发行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二) 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有效证明文件或者相关凭证、单据的; (三) 利用募集的资金进行违法活动的; (四) 转移或者隐瞒所募集资金的; (五) 其他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