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扰乱法庭秩序

  《刑法》修正案第三百零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最新修订: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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