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方
起诉是否合理,应该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做出判决。但是,如果
当事人任务对方的起诉不合理,应该在
答辩状中写清不合理的理由,并提交法院。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 人
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
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同时,被告在开庭时,有依法为自己答辩权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
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