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责任性质上讲,医疗损害责任属于用人单位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基于该条款的规定,《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见,在该种赔偿责任关系中,直接侵权人虽然是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但赔偿义务主体则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医疗机构。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是赔偿义务人,直接对患者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医务人员承担责任。因此,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之间不存在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患者也不能直接向医务人员主张权利。这里医疗机构承担的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替代责任,正因如此,医疗机构不得以没有选人不当的过错或者已对医务人员尽到了监督管理职责为由,主张免责。
综上所述,日常生活中,医疗过错侵权案例很多,患者及家属可以选择和医疗机构协商、通过卫生部门调解、申请仲裁或者发起诉讼等方式维权。一般情况下,患者选择诉讼的可能性比较大,这样由法院来处理比较有强制性。当事人发起诉讼,要向当地法院提交诉讼书,并且应该在诉讼时效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