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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后的财产拍卖

破产企业财产拍卖的类型如下情况: (一)按委托人不同分为: 1、政府委托的拍卖。它是各级政府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在国企改革、改制、改造中,对一些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实施破产,由政府主管部门、主要债权人债务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破产企业代表等组成破产清算小组,对企业的资产进行破产清算并委托拍卖。 2、法院委托的强制性拍卖。它是资不抵债的企业因经济纠纷案件被债权人上诉法院,由法院判决强制性拍卖企业资产,破产还债的委托拍卖方式。 (二)按拍卖方式分为: 1、整体拍卖。一般用于对具有某些潜在优势的中小型企业的资产进行拍卖。对大多数具有地理位置较好的房地产或适用的设备,规模适中的中小型企业,采取整体拍卖的方式,适宜投资人进行投资转产或原破产企业职工以集体回购、股份制改造方式重建劳动组合,恢复生产经营。 2、分体拍卖。一般用于对中型工业企业的破产资产进行拍卖。 法律依据:《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最新修订: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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