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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肇事逃逸

男子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并逃逸2011年10月3日22时50分,被告人张1驾驶张2的东风牌重型货车与反方向行驶的三轮车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者李某当场死亡,乘车人王某受伤。经认定,张1对事故负全责。案发后,张1驾车逃逸,后与同车的车主张2更换肇事车辆的破损部件。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定罪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1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事故后逃逸,其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2在事故发生后,积极协助张1修车、帮助隐瞒犯罪事实,其行为已经构成包庇罪。鉴于二被告认罪态度好,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6月11日,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张1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5年;以包庇罪判处张2有期徒刑6个月。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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