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
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根据此规定,除以上情形外,应属于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但审判实践中,有些情形还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比如,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一起生活时间较长,又生育子女的,彩礼也不应予以返还。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