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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措施

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的规定,中断诉讼时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

这些事由区别于中止诉讼时效的事由,都是依当事人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

诉讼时效的目的是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诉讼时效进行的条件是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如果当事人通过实施这些行为,使权利义务关系重新明确,则诉讼时效已无继续计算的意义,当然应予以中断。

1.起诉。

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

故诉讼时效因此而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请求。

这里指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这一行为是权利人在诉讼程序外向义务人行使请求权。

改变了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故应中断诉讼时效。

最新修订: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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