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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57条解释第6项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这条是对执行终结的规定,第六项其实是兜底条款,上面五项是对应该裁定终结执行情况的列举,由于是列举,就不可能穷尽所有情况,如果出现某些情况,法院认为应该终结执行,就可以依据第六项来裁定终结执行。
最新修订:2024-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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