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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经过婚前财产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新修订:2024-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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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得过的好律师 吴彦明律师擅长:合同事务、损害赔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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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彦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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