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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设立手续

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公司,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对涉及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外资并购、境内再投资、上市公司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的事项均采用审批管理,我局将按原审批程序进行初审转报,报宁波市商务委审批。部分特殊管理行业如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直销、商业保理等存在中外差异性管理的行业待商务部明确界定后正式执行,过渡期上述企业我局将转报直宁波市商务委受理。


最新修订: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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