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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一年时效

是否超过了一年的期限就不能认定工伤,不能主张合法权益了呢?答案是否定的。工伤案件属于一种特殊的人身伤害案件。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在上位法有不同规定时应当适用上位法。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人身损害诉讼时效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一年。如果用人单位一直在负责劳动者的治疗,劳动者知道权利被侵犯是在单位停止对劳动者的治疗时开始。因此,如果没有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的诉讼时效,法律应当保护其合法的权益。劳动者可以要求劳动仲裁部门出具不予受理的决定书,然后向法院提起工伤赔偿诉讼,由法院作出工伤认定,判定劳动者获得应有的赔偿


现实中,并不是在所有超过工伤认定一年时效的情况下,认定部门都不会再受理申请。此时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才行,而即使认定部门不受理申请了,此时受伤劳动者也是可以要求单位作出赔偿的,但此时的赔偿往往是民事方面的赔偿。






最新修订: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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