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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100号规定“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与法律法规不相抵触的劳动合同、承包合同的约定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求劳动者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损失可以从劳动者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且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不应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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