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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的案件必须移交检察院吗

1、不一定。案子从公安移交检察院,是指侦查终结,查明犯罪事实证据充分,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如果立案的案件不符合移送条件,则不会移交检察院。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最新修订: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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