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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怎么进行复核

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五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经2008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自2009年起施行。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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