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录自某网站 “(1)《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肇事后
逃逸",是指
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从该解释可以看出:首先,行为人要有交通肇事后逃跑的行为;其次,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跑的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找人
顶罪,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即离开现场。即使他在现场,也不会承认自己是肇事人,他肯定是找其他人来顶替自己的行为,由顶
替人来承担自己的责任。因此,仍应认定是一种逃跑行为。行为人找人顶罪的目的是为了自己逃避法律的追究,是毫无疑问的。因此,行为人找人顶罪的行为应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 (2)有的行为人在找人顶罪后,感到内疚向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并如实供述交通肇事
犯罪事实的行为。有观点认为,象这种情况就不能认定是为了逃避法律的追究,也就不能认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笔者认为,事后
自首这不影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就象有的
盗窃犯,在窃得财物回家后感到不安又将所窃的财物主动退还失主,仍应认定其盗窃
犯罪既遂一样。"交通肇事后逃逸"的
法定量刑情节一旦形成,就不能回转。事后,行为人感到内心不安,主动到有关部门讲清问题,这是他原先在主观上逃避法律追究转变到主动接受处理的一个转换,也只能认定交通
肇事逃逸后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这是另一个法定的从轻
量刑情节。因此,我们不能将后来的自首去否认他当时逃避法律追究的事实。” 好像算的样子。 详细的看下“参考资料”的网址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