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到法院的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一般是
出借人履行了义务后,
借款人在
借款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归还借款的义务,致出借人向人民
法院起诉,借款人负有给付货币的义务,此时,接收货币在出借方即贷款方所在地,依照上面陈述的法律规定,由出借方(贷款方)即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一般是
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原告人所在地)人
民法院
管辖。若
借款合同签订后,出借人(
贷款人)未履行义务,导致借款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时应履行义务的是出借人(即贷款人)一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3]10号批复规定,由贷款方所在地为
合同履行地,此时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即贷款人所在地),而不应适用
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在接受货币一方(借款人方)即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