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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遵守规定

监视居住遵守的规定。刑法第75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住所。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以上规定,如果给司法机关的侦查活动造成的干扰或者增加了混乱,或者严重妨碍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应当对其予以逮捕。如果违反规定,情节轻微,可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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