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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的

不对。根据财会[2016]22号,“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改为“税金及附加”,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在国税局缴纳的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不通过“税金及附加”项目核算。
最新修订:2024-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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