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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当天并未实际支付

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该条是对民间借贷的强制性规定,目的是防止贷款人利用优势地位获取更大利益、提前收回利息、减少借款风险,从而加重借款人负担、侵犯借款人利益,违反民法的公平原则。实践中,预先扣除利息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利息计入本金;二是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无论哪种方式,都使借款人的实际借款数少于合同约定的数额。故对《合同法》第200条不应机械的理解为一次性扣除全部利息的行为,凡属于预先扣除利息,使借款人实际取得的借款数低于借款合同约定的数额的,均应予以禁止。以上为借款合同当天预付利息的解答
最新修订: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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